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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常识

男方婚内出轨,女方要求离婚能获赔“精神损失费”吗?可以

发表时间:2022-11-21 09:09:07

妻子控诉丈夫婚内出轨坚决要求离婚
并索赔精神损害赔偿
男子矢口否认
事实究竟如何?
女方的诉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呢?
请看黄石市西塞山区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案件!
本期普法人: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石料山法庭法官 余思橙
基本案情
原告佳丽与被告俊杰于2014年9月结识,同年12月贷款购买一套商品房并登记结婚,2016年生育一女。俊杰自女儿出生后长期外出务工,不定期向佳丽转账支付部分家庭生活费用。但自2021年1月起,就再无消息。婚生女自2017年以来一直随佳丽及外祖父母一起生活。自俊杰失去联系后,佳丽在抚养女儿的同时还要每月偿还房贷,日子过得很辛苦。
2021年4月8日,俊杰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当地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佳丽得知此事后,屡次找俊杰对质,后诉至西塞山区法院要求与俊杰离婚,认为俊杰对家庭不负责任,道德品行存在严重缺陷,参与违法活动不务正业,在外地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经其多次规劝拒不改正,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其二人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房产一套,婚生女由佳丽抚养,俊杰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万元(从2021年元月俊杰离家拒不支付抚养费时起至婚生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并要求俊杰给付其精神损失费5万元。
俊杰表示不同意离婚,矢口否认其存在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拒绝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庭审聚焦
庭审中,佳丽拿出了防城港市法院判处俊杰犯容留卖淫罪的刑事判决书,该文书事实认定部分载明了俊杰“自2020年8月起与吕某某(女)共同经营吕某某开设的防城港市港口区XX足浴店,该二人以情侣名义同居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违法所得由二人共同支配。”俊杰表示判决书上认定的事实并不是实际情况,他和吕某某只是合伙做生意,但经法官当庭询问,他又表示并没有就该刑事判决内容提起上诉或申诉,该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佳丽起诉俊杰要求离婚时,俊杰已经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
被告俊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其未能提出相反证据证明该婚外同居行为不实,法院对其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辩解不予采信。俊杰与他人以情侣名义长期同居的行为严重违背忠实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婚生女随佳丽及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原则,判由佳丽直接抚养婚生女,俊杰给付抚养费。因俊杰自2020年12月后未承担家庭开支,对婚生女未尽抚养义务,故其应自2021年1月起支付婚生女的抚养费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同时,就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依法分割,考虑到佳丽因抚育婚生女负担较多义务,且俊杰对离婚负有过错,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酌定女方享有80%的份额,男方享有20%的份额,房屋归女方所有,补偿男方相应房产价值。
关于女方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因存在与他人同居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故对佳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俊杰行为的过错程度和因同居从事犯罪活动而被判刑、长期失联等对佳丽造成的精神创伤、俊杰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俊杰赔偿佳丽精神损害20000元。
该案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关爱。婚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由此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调和,符合法定离婚情形。因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过错导致离婚的,法律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权益,一方面可根据过错方造成的具体损害情形,酌情支持无过错方关于请求损害赔偿的主张。
婚姻不易,须当珍惜。法律保护用心经营婚姻者,也会让重大过错者付出沉重的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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